日期:2023-05-10 08:43:10   作者: 文章來源:財忠財務
財忠節稅思路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制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稱房地產)轉移、變更到改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上述所稱整體改制,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并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企業改制重組后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改制前取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準,國家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再轉讓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
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準的評估價格,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辦理納稅申報時,企業應提供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批準的評估價格, 不能提供批準文件和批準的評估價格的,不得扣除。
企業在申請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房地產轉移時雙方營業執照、改制重組協議或等效文件,相關房地產權屬和價值證明、轉讓方改制重組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地價款的憑據(復印件)等書面材料。
上述所稱不改變原企業投資主體、投資主體相同,是指企業改制重組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所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 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企業可以充分利用上述稅收政策來進行節稅。
財忠節稅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 1993 年 12 月 13 日頒布,國務院令〔1993〕第 138 號,根據 2011 年 1月 8 日國務院令第 588 號《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1995 年 1 月 27 日發布,財法〔1995〕6 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 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
節稅圖
財忠節稅案例
【例 14-11】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某酒店投資公司簽訂協議,建造一處五星級酒店。工程由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按照該酒店投資公司的要求進行施工、建造。工程決算后,該酒店投資公司以 140000 萬元的不含稅價格購買該酒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需要支付土地出讓金 20000 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 70000萬元,房地產開發費用 4 500 萬元,利息支出 5 000 萬元城建稅為 7%。當地政府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和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 5%以內計算扣除。請計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并提出節稅案例。
節稅案例
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成本 20 000 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 70 000 萬元。房地產開發費用合計:(20 000+70 000)×5%+5 000=9 500(萬元);房地產加計扣除費用:(20 000+70 000)×20%=18000(萬元);允許扣除項目合計:20 000+70 000+9 500+18 000+7 000+700=125 200(萬元);增值額:140 000-125 200=14 800(萬元);增值率:14 800÷125 200×100%=11.82%;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1400×30%=4 440(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利潤總額:140 000-(20 000+70 000)-9 500-4 440=36 060(萬元);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36 060×25%=9 015(萬元)。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凈利潤:36 060-9 015=27045(萬元)。
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出資 10 億元投資組建全資子公司——甲公司,由甲公司購置土地并自行建造該酒店,需要支付土地價款 2 億元、房地產開發成本 7 億元、房地產開發費用 9 500 萬元。建成之后,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再將甲公司以 14 億元的價格轉讓給該酒店投資企業。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需要繳納印花稅:140000×5%=70(萬元);企業所得稅后利潤:(140 000-100 000-70)×(1-25%)=29 947.5(萬元);增加利潤:29 947.5-27 045=2 902.5(萬元)